乐居买房讯 以后在南海买新房,或可以提前知道车位价格了!
6月7日,南海区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车位未定价,商品房不予备案
公告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应一并提交当期对应规划车位的预测绘报告、车位公安门牌号码。对于规划车位的销售和租赁价格未确定的,区住建水利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在商品房预(现)售方案中,应包括当期规划车位情况,包括:编号,测绘面积,销售、租赁价格,并承诺车位租赁价格标准、浮动幅度有效期不得少于该车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的两年。
商品房预(现)售方案作为预(现)售业务申报的审批材料,在办理业务时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的信息公示栏上公示。
同时,在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就该项目车位的总体规划情况,以及销售和租赁的车位套数、范围、价格、租赁价格承诺有效期等信息,在《佛山市南海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销售和租赁意向书》中向消费者进行书面告知,双方在意向书上签名确认。
小区车位应优先提供给项目业主
公告同时明确,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应当依法优先提供给本项目的业主(承租人)使用。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于2019年2月1日后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车位确权之日起一年后,如有未销售的车位的,应当实行租售并举。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查属实,予以诚信扣分,或暂停网签业务。
附《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的管理,遏制哄抬房价、强买强卖、投机炒作、恶意维权、扰乱社会秩序等乱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应一并提交当期对应规划车位的预测绘报告、车位公安门牌号码。商品房预(现)售方案中,应包括当期规划车位情况,包括:编号,测绘面积,销售、租赁价格,并承诺车位租赁价格标准、浮动幅度有效期不得少于该车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的两年。
商品房预(现)售方案作为预(现)售业务申报的审批材料,在办理业务时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的信息公示栏上公示。
区住建水利部门、价格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规划车位租售方案的指导,对于规划车位的销售和租赁价格未确定的,区住建水利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区价格监督部门不予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相关价格后重新申报。
二、在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就该项目车位的总体规划情况,以及销售和租赁的车位套数、范围、价格、租赁价格承诺有效期等信息,在《佛山市南海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销售和租赁意向书》(以下简称《车位租售意向书》)中向消费者进行书面告知,双方在意向书上签名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可以签订预认购合同,预约认购一个车位,双方约定的认购款须全额缴入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当期车位确权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提取不高于总认购款的50%。
三、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应当依法优先提供给本项目的业主(承租人)使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于2019年2月1日后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车位确权之日起一年后,如有未销售的车位的,应当实行租售并举。
如销售给本项目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销售管理的通知》(佛建管〔2012〕6号)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公示车位租售方案或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经营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通报属地镇(街道)房管所及社区,并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和手续。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商品住宅小区车位租售的风险研判,及时化解车位租售引发的矛盾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实际,主动引入第三方电动汽车充电运营企业利用小区地面车位或场地,按规定安装共享充电装置,解决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难题。
六、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查属实,予以诚信扣分,或暂停网签业务。涉及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车位租售意向书》涉及的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是指地下室及地面架空层规划产权车位。
非住宅小区规划车位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反映。《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库)租售监管的通知》(南建设〔2018〕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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